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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CBAM規則解析系列(2)CBAM報告不正確內容與罰則

2024/9/23 下午 04:46:45 人評論 次瀏覽 分類:CBAM

CBAM報告提交

CBAM本法第四條規定『貨物僅能由CBAM授權申報人進口到歐盟關稅領域』;第六條CBAM申報第一項規定『每年5月31日之前,並於2027年首次採用2026年度,每個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應利用第14條所指的CBAM登記處提交上一年度的CBAM申報。』。

依本法第十九條CBAM申報複查規定第二項『歐盟執委會可根據複查策略,包括風險因素,在應提交CBAM申報的年份之後的第四年終了的期間內複查CBAM申報。複查可包括根據海關當局根據第25條提供的資料、任何其他有關證據,並根據認為必要的任何審計資料,包括在海關和CBAM申報和驗證報告中提供的資料,包括對CBAM授權申報人生產場所的實地稽核。』

CBAM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從2023年10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每個季度,報告申報人應在該季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 CBAM 過渡登記處提交 CBAM 報告。』以上都是進口商做為CBAM授權申報人的責任。出口商的責任是適時的提供給進口商該出口貨品的內含碳排量計算溝通試算表,並保證其內容的正確性。


CBAM報告不完整或不正確

CBAM細則第十一條CBAM委員會對 CBAM 報告的檢查和資訊的使用規定第一項『CBAM委員會可以在上次 CBAM 報告提交後三個月內檢查CBAM報告,以評估報告申報者是否遵守報告義務。』檢查結果,依CBAM細則第十二條委員會的指示性評估規定第二項『如果CBAM委員會認為 CBAM 報告未包含第 3 條至第 7 條要求的所有資訊,或根據第 13 條認為報告不完整或不正確,則委員會應將有關 CBAM 報告的指示性評估傳達給主管當局在通過 CBAM 過渡登記處設立報告聲明人的成員國。』

何謂「CBAM 報告不完整或不正確?CBAM細則第十三條CBAM 報告不完整或不正確規定『1.如果報告聲明人未能填寫附件一或附件五中標記為必填的欄位,則 CBAM 報告不完整。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BAM報告不正確:(a)提交的報告中的資料或資訊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七條和附件三規定的要求;(b)申報的具體內含排放量無故偏離第 5 條預設值;(c)報告申報人提交了錯誤的資料和資訊。』

由以上分析如下:

1.        報告不完整:係指進口商未能填寫附件一或附件五中標記為必填的欄位。

2.        報告不正確:主要指提交的報告中的資料或資訊不符合第三條至第七條和附件三規定的要求,如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為了報告的目的,報告申報人可以要求貨物生產商使用委員會提供的電子範本,其中包含本法規附件 IV 中規定的報告要素。」及第四條內含排放量的計算是否合規。

因歐盟進口商的CBAM報告基礎數據,都是由我們的出口商依歐盟CBAM提供的電子範本填報,如果,出口商未依CBAM本法附件IV 中規定計算與填報,則此報告不正確的責任將歸屬出口商,後續罰則應由出口商承擔

CBAM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如果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未按照第六條的規定提交CBAM申報,或者歐盟執委會根據本條第2項的複查認為申報的CBAM憑證數量不正確,歐盟執委會應評估該授權的CBAM申報人在本條例下的義務。根據其掌握的資訊。歐盟執委會應初步計算其應交出的CBAM憑證總數,最遲應於應提交CBAM申報的次年1231日之前,或最遲於提交有誤之CBAM申報後第四年的1231日之前。歐盟執委會應向主管當局提供這種初步計算,以作指示性目的,但不影響授權CBAM申報人的成員國主管當局最終確認的計算結果。』。由此可知,歐盟執執委會有很強得複查能力,用其掌握的資訊能幫出口商初步算出該產品的内含排碳量,是否十分神奇,出口商千萬不可心存僥倖CBAM委員會會追終複查四年

 

糾正程序與罰則

CBAM細則第十四條 主管當局對 CBAM 報告的評估和資訊的使用規定第三項『20251231日後,主管部門可以對下列情況啟動糾正程序:(a) CBAM 報告不完整或不正確;(b) 未能提交 CBAM 報告。』及第五項『如果主管當局認為報告申報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糾正 CBAM 報告,則 CBAM 報告應被視為不完整。』;

CBAM細則第十六條 罰則規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罰:

(a)報告聲明人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來履行提交 CBAM 報告的義務

(b)報告申報人未採取必要措施糾正 CBAM 報告,以遵守本條例第 3-7 條規定的義務。 

2. 每噸未報告的嵌入排放量的罰款金額應在 10 歐元至 50 歐元之間。罰款應根據歐洲消費者價格指數增加。主管機關應根據第3款的標準確定具體數額。

3. 主管機關在確定實際罰款金額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a)未報告資訊的範圍;

(b)未報告的進口貨物數量以及與這些貨物相關的未報告排放量;

(c)報告申報人是否準備好遵守資訊請求或更正 CBAM 報告; 

(d)報告申報人的故意或疏忽行為;

(e)報告申報人過去在遵守報告義務方面的行為;

(f)報告聲明者為結束侵權行為而進行的合作程度;

(g)舉報人是否自願採取措施確保今後不再發生類似侵權行為;

4.逾期不報告時間超過6個月的,處以更高的處罰。

進口商的CBAM報告內容的不確地性極有可能是出口商引起的,若是,其罰則必然由行為人支付,出口商填報錯誤的風險極大。

 

正確計算才能降低處罰風險

黃超吾總經理表示,依CBAM細則第八條清楚說明每季申報是在過渡期內,本法第六條指的是每年申報一次;每季申報是為讓出口商與進口商都要有足夠的時間學會正確的申報;且購買CBAM憑證有過渡期從2026年開始,但CBAM報告不完整或不正確依CBAM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20251231日後即正式期開始,會啟動糾正程序,如果備認為不正確,是會依細則第十六條罰款。所以,出口商仍應該依規誠實申報。

黃超吾表示,從2024年第三季開始歐盟規定預設值使用只能佔總排碳量的20%,出口商必須用具MRV機制的算法,今後出口商更應重視《CBAM碳計算表》的學習,不要發生不正確性的問題,尤其是供應商與協力商的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數據,都必須取得有公信力的活動數據憑證,況且,供應商或協力商的數據不正確,太高或太低是否也代表是產品品質有問題,出口業者不可不慎。



作者:


時間:2024-09-16

作者:黃超吾

單位:人本企業管理顧問公司 總經理

社團法人中華碳管理顧問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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