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自2023年10月1日實施過渡期以來,至2024年9月底將歷經四個季度,每一季度結束後一個月即每年1、4、7、10月都將要申報一次該季度的出口產品含碳量,台灣企業的申報家數堪稱世界前茅,但其填報內容品質參差不齊,2026年起申報《CBAM碳計算表》是否能通過經第三方機構查證,尚待檢驗。
依2023年5月10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EU) 第2023/956號《建立碳邊境調整機制》第八條 嵌入式排放的驗證規定第一項『CBAM 授權申報人應確保依據第 6 條提交的 CBAM 申報所聲明的總內含排放量,已獲第 18 條認證的驗證人依附件 VI 中規定的驗證原則所驗證。』;這裡的「應確保」是強制性的要求必須要由「驗證人」依附件 VI 中規定的驗證原則所驗證。
本法前言第(25)點說明,『鑒於CBAM將適用於進口到 歐盟關稅區的貨物而不是設施,CBAM也需要進行特定的調整和簡化。其中一種簡化應當是採用 一種簡單易行的申報制度,進口商據此報告特定年度進口貨物全部經驗證的內含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及依本法第六條 CBAM申報第二項第四款規定,CBAM申報應包含『經認證的驗證人根據第8條和附件VI出具的驗證報告副本』。
由上所知,即自2026年起正式期申報出口產品總內含排碳量時,必須經由第三方認證機構查證,出具驗證聲明書。
CBAM驗證體系與ISO不同
依本法第十八條 驗證人之認證規定第一項『依據「(EU)第 2018/2067 號施行規章」所規定之相關活動分類而獲認證的任何行為人,將成為符合本規章目的下,獲認證之驗證人。歐盟執委會有權訂定施行細則鑑別相應活動分類,其方式為針對獲認證為執行本規章目的相關驗證工作的驗證人,其必要之資格標準應與「(EU)2018/2067 施行規章」附件 I 所列相應活動分類的驗證人認證標準相符,且該驗證人獲認證的相應活動分類應載明於其認證執照。該等施行細則之通過,應依本規章第 29(2)條所述的審議程序進行。』;以上是對「驗證人」資格標準做規定,顯然此驗證人應該還區分不同活動分類的專業領域並還領有「認證執照」,EU ETS認證體系證照與目前台灣市場上的ISO體系主導查證員證照都不相同,是故台灣本地ISO體系認證機構暫時無法參與CBAM的認證工作。
出口強制驗證與重大錯報判斷
依本法第十八條 驗證人之認證規定第二項『國家認證機構可以依據請求,認證一名行為人成為本規章目的下的驗證人。該機構應依據請求人所提交之文件,考量此人在執行第 8 條和第 10 條所規定之內含排放量驗證任務時,是否已具備應用附件VI所述驗證原則的能力。』;其附件VI所述驗證原則說明如下:
(一) 核查人員應當以專業懷疑的態度進行核查。
(二) 只有在核查者合理保證核查報告在按照附件四規則計算嵌入排放量方面不存在重大錯報和重大不符合項時,才能將CBAM申報的嵌入排放總量視為已核實。
(三) 除非滿足放棄安裝(工廠)訪問的特定標準,否則驗證員的安裝(工廠)訪問必須是強制性的。
(四) 在確定錯報或不合格是否屬重大時,核查人應使用根據第8條第3款通過的實施行為規定的閾值(臨界值)。對於未確定此類閾值(臨界值)的參數,核查人員應使用專家判斷,將錯報或不符合情形單獨或與其他錯報或不符合情形合計時,根據其規模和性質而合理判斷,是否應被視為重大。
驗證人力不足影響出口作業
人本企業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黃超吾認為,驗證原則強調的是「重大錯報與不符合項」,其最可能出錯的是出口商提供給進口商的《CBAM碳計算表》,重大錯報如計量單位換算錯誤、委外製程源流與間接排放未列入計算,重大不符合項如活動數據無法提供有可信度效力的憑證以供第三方驗證人查驗。目前出口商面臨的問題是其供應商(盤元廠)或協力商(熱處理廠、電鍍廠、包裝廠等)不願或無法自行提供具可信度效力的排碳量憑證。
黃超吾強調,依原則(三)規定 「驗證員的安裝(工廠)訪問必須是強制性的」,目前台灣還沒有一位具有EU ETS驗證員證照的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委員會有權根據第 28 條通過授權法案,通過具體規定本條第2 款所述授予認證的條件、控制和監督經認可的核查員、撤銷認證和認證機構的相互認可和同行評估。」規定,目前為止CBAM委員會尚未依授權方案對「非歐盟成員國」的認證機構做「機構互認」的評估。
黃超吾說明,如果2026年第一季要出口的產品,因2025年初期合格驗證機構人力不足,需提前半年即在2025年下半年就要申請認證掛號排隊,且查證期間有可能是在2024年,如今出口商對供應商與協力商的碳排活動數據無法收集完整或是欠缺有力憑證,在未來歐盟第三方驗證機構強制查證下,出口商是否都能順利通過驗證、順利出口?
重新學習以通過查證
黃超吾總經理表示,從2023年10月起大多數出口商都上過CBAM填報培訓,每位老師的解讀方案都不盡相同,企業已申報繳交的《CBAM碳計算表》填法也是五花八門,主因是2024年7月31日前CBAM委員會要求可以100%使用歐盟提供的預設值申報,故進口商大都不在乎出口商的申報內容,但從2024年第三季開始歐盟規定預設值使用只能佔總排碳量的20%,出口商必須用具MRV機制的算法,今後出口商更應重視《CBAM碳計算表》,況且《CBAM計算表》也是一改再改,最新版已是更五版,內容、公式也諸多修訂。
黃超吾總經理建議出口商要重新學習《CBAM計算表》,且要想辦法拿到供應商與協力商有公信力的活動數據憑證,以備好佐證資料來應付第三方機構的查證要求;人本企業管理顧問公司為培植國內CBAM人才,已培訓二期的『歐盟CBAM顧問師班』及四期的企業『CBAM計算與申報班』,頗獲好評,戲今為滿足出口商需求,未來將持續提供多場實作為主的《CBAM計算與申報》培訓班,在課程中更提供學員全國唯一的中文版《CBAM計算表》及APP試算工具,以協助出口商「算對」碳排且佐證資料完整,能順利通過第三方機構的查證。
作者:
時間:2024-09-16
作者:黃超吾
單位:人本企業管理顧問公司 總經理
社團法人中華碳管理顧問協會理事長
LINE:smarto2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