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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報告提交依CBAM本法第四條規定『貨物僅能由CBAM授權申報人進口到歐盟關稅領域』;第六條CBAM申報第一項規定『每年5月31日之前,並於2027年首次採用2026年度,每個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應利用第14條所指的CBAM登記處提交上一年度的CBAM申報。』。依本法第十九條CBAM申報複查規…
CBAM第三方查證規定CBAM自2023年10月1日實施過渡期以來,至2024年9月底將歷經四個季度,每一季度結束後一個月即每年1、4、7、10月都將要申報一次該季度的出口產品含碳量,台灣企業的申報家數堪稱世界前茅,但其填報內容品質參差不齊,2026年起申報《CBAM碳計算表》是否能通過經…
CBAM (Carbon BorderAdjustment Mechanism) 碳邊境調整機制, 第一波實施CBAM是歐盟國家,未來英國、日本等也會陸續實施CBAM歐盟CBAM納管產品與日期